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0********,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家住**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1月7日被武某某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5日晚上,廖某乙(已判刑)与廖某丙在苏某某家中吃饭时因口角引起打架,被苏某某及其家人隔开。廖某乙被廖某丙打伤右眼部,心理不服气,便把被廖某丙打伤一事告知江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等人,叫江某某等人到武某某城与其一起找廖某丙讨说法。当晚,苏某某与朋友在武某某城缘江一号KTV喝酒唱歌,苏某某便邀约廖某乙与廖某丙到缘江一号KTV包厢化解矛盾。廖某乙得知苏某某也邀请廖某丙到缘江一号KTV,便电话联系江某某、李某某(已判刑)、谢某某等人一起到缘江一号KTV。江某某接到廖某乙的电话后便与李某某、彭某甲、梁某某一起赶往缘江一号,期间,李某某打电话邀约廖某甲、廖某丁等人,廖某甲又邀约何某某(已判刑),何某某便和彭某乙、黄某某携带钢管等工具到缘江酒店旁边的COCO酒吧等待帮忙打架。次日凌晨0时许,廖某丙应苏某某邀请与罗某甲、韦某甲、罗某乙、张某某、韦某乙等人来到缘江一号,罗某甲进入KTV包厢时与廖某乙、李某某发生冲突,被在场其他人隔开,罗某甲被拉出包厢外,李某某等人跟着追出包厢,后廖某甲持关公刀、何某某等人持钢管等凶器和廖某乙、李某某一起与廖某丙、罗某甲等人在缘江酒店一楼大厅附近发生斗殴,双方打斗几分钟后被在场的部分人员劝阻离开。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廖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其参与斗殴时所持的关公刀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为泄愤报复,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爱红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某某**镇**街**号,联系电话1367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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