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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日由临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4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村委会**村村长被告人廖某甲及廖某丙(另案处理)召集廖某丁等多名村民聘请挖机,到**村与邻村**村有争议的土地“***”(地名)处私挖界沟。2018年3月15日,廖某甲、廖某丙召集廖某丁等多名村民聘请挖机,到**村与**村有争议的土地“***”(地名)处私挖了一条界沟。2018年03月16日上午,**镇**村委会**村村长被告人廖某戊、廖某己(均另案处理)纠集村民组长及部分村民,雇佣挖机来到与**镇**村委会**村有争议的“***”(地名)处填平之前**村委**村所挖的沟渠。后遭到**村民被告人廖某庚、廖某辛(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阻止,廖某甲、廖某丙也不断组织村民前往阻止,上午9时廖某辛用自家的三轮车拉起七、八根铁管,及廖某壬等人前往“***”(地名)进行阻止**村填沟。后双方产生争执,**村民,**村村民用该村村民廖某癸的三轮摩托车将存放在**村文化室二楼的铁棍、安全帽运送至**山“***”(地名)供**村村民使用。至14时许,**村及**村各纠集大批村民手持棍棒头戴安全帽对峙。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派出所工作人员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村村民积极向**村村民发动冲锋导致双方发生械斗,导致双方多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2018年3月17日伤者廖某A身上的损伤初步认定可达轻伤以上,需在治疗终结后再择机进行正式鉴定。2018年12月11日经鉴定,廖某A左胸部、右肩胛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洋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在临桂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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