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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窝藏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阿义),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家住凤凰县**镇**村**组。2012年因故意伤害被吉首市法院判处一年,缓刑两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蛋),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91********,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家住吉首市**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陈某乙(另案处理)知道自己被公安机关追捕后,找到被告人陈某甲,叫陈某甲送其去见他女朋友张某某,陈某甲和陈某乙接到张某某后,陈某乙叫陈某甲帮忙找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让他们住,陈某甲想到被告人廖某甲家比较偏僻,于是给廖某甲打电话讲陈某乙有事要跑路,到廖某甲家里住一段时间,廖某甲答应让陈某乙住到他家。陈某甲便开车将陈雨陈某乙和张某某送到凤凰县三拱桥镇管刀村廖昌福家中。

陈某乙在廖某甲家中躲了两三天后,因为没有钱用,于是廖某甲给陈某甲打电话称陈某乙和陈某甲借点钱,陈某甲叫其朋友用微信给他转了1000元,并在一个小卖部换成现金交给廖某甲。后陈某乙又叫陈某甲去万建公司找他姐姐陈某丙(另案处理),要他姐姐给他准备一万块钱,陈某甲不敢去找陈某乙的姐姐,于是叫张某某的母亲给陈某乙准备一万块钱。后来全某某打陈某甲电话,送了一万块钱给陈某甲,陈某甲便开车将这一万块钱送到廖某甲家中给陈某乙。

陈某乙在廖某甲家中躲了10多天,期间廖某甲负责给陈某乙买东西及做饭。后陈某乙想去城里住,于是廖某甲将陈某乙和女友张某某带至乾州漩潭自己租住的出租屋里,因出租屋里太热,于是又回到凤凰县三拱桥关刀村,期间,陈某乙发现村支书带人到村里来,害怕村支书是来打探消息,觉得廖某甲家不安全,于是廖某甲叫其叔叔廖某乙到吉首市世纪山水帮忙租了一套房子让陈某乙和张某某住,陈某乙在该出租屋内住了两三天,便被保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湘西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廖某甲、陈某甲窝藏案指定管辖的批复、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陈某乙、龙某某、张某某、陈某丙、罗某某、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明知陈某乙系犯罪的人,仍然为其提供藏匿的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陈某乙系犯罪的人,仍然为陈某乙寻找藏匿的地点,并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秀冲

检察官助理:隆婷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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