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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廖某甲进入被害人廖某丙家中,并将其扶贫社保卡盗走。随后,在信用社的ATM机中,将卡内的2900元钱全部取走。

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社保卡存折流水、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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