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廖某甲进入被害人廖某丙家中,并将其扶贫社保卡盗走。随后,在信用社的ATM机中,将卡内的2900元钱全部取走。
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社保卡存折流水、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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