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252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屋**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位于本市福田区**大厦**房。该公司主营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安装该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软件,绑定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后进行日常消费的支付与收取。2018年12月17日,**公司对**手机软件进行了系统升级,升级后系统产生了漏洞,部分客户可在其银行卡信用额度为0的情况继续支付。
被告人廖某甲于2018年11月份利用其个人身份及银行卡在**手机软件上进行绑定注册。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廖某甲在其福建省**宿舍里多次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套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3995元。
被告人廖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授权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的欧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廖某甲(身份证号3508211984********)的剩余欠款金额为33995元;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涉案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国辉
检察官助理:陈雨婷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址:福建省长汀县**乡**村**屋**号,联系方式:184********)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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