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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滥伐林木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3********,壮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期间,鹿某某**镇**村**屯廖某乙从广东务工返乡期间,授权被告人廖某甲清理其位于该屯**岭树山,并与廖某甲商定合伙种果;同年8月份,被告人廖某甲与廖某丙、王某某(后两人均另案处理)商量并一起砍伐廖某乙上述树山松树,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查获;经聘请鹿某某锋晟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6.7768立方米,出材量为24.78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兰光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鹿某某**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76842****。

2.案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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