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廖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廖某甲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永乐镇工农村,向村民张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其位于贡石坳(又叫“邓家坟”)山林内的林木30株(每株200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刘某某、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进行砍伐,将木材运输到湄潭县黄家坝镇木材加工厂加工,用于修建养殖场。经聘请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0株林木的立木蓄积为24.7822立方米(马尾松26株,立木蓄积22.4937立方米;栎树4株,立木蓄积2.2885立方米)。
2019年4月,廖某甲在永乐镇工农村申基湾组补植柳杉苗205株,经永乐镇林业站2020年5月21日现场验收,存活率8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卢某某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法森林法,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已经补植复绿,存活率达83%,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隽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8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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