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甲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1********,汉族,技校一年级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县**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街道**村**号。2012年10月,曾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被告人廖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6日间,被告人廖某甲多次以借钱为幌子,并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被害人汪某某位于本区**街道**路**号的公司存在环保、消防等问题相要挟,先后从被害人汪某某处勒索得到钱款共计人民币1310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廖某甲至本区**街道**路**号,以上述同样手段向被害人汪某某勒索人民币5000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汪某某与被告人廖某甲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送单、环保举报办结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派出所提供的“96119火患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表”,《保证书》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谅解书》,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雷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补充材料十页。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