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月4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9月4日起至2005年9月3日止)。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长期以来,被告人廖某甲称霸一方,欺压百姓,敲诈村民,随意殴打、恐吓村民,任意损毁村民财物,骗取国家农村医疗保险金,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
廖某寅家的旧房屋在**乡**村**组,因泥石流受损,由于地处山区,自家无合适宅基地建房,于是和其岳父廖某庚(己去世)以及内兄胡某某商量,用自己的“公斗牌”(谐音,小地名,位于**村*组)和岳父家的“农里”(谐音,小地名,位于**村*组)自留地互换后准备建房,大多数村民签字同意,廖某甲不同意在建房审批表上签字。2015年8月,廖某寅开始在“农里”放线准备建房,廖某甲扯掉廖某寅工地上的木桩及线,并要求**乡国土所制止廖某寅建房,廖某寅只能停止建房。不久,在广东务工的廖某丙回来了,廖某寅要廖某丙出面向廖某甲求情,廖某甲强行索要人民币2万元并威胁廖某寅“不交2万元,你们修屋修不成”,廖某丙求廖某甲少要点,廖某甲称看在廖某丙面子最少要19000元。最后,廖某寅、廖某丁两弟兄被迫给了廖某甲人民币19000元,廖某甲才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后廖某寅顺利建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胡某甲、廖某乙、廖某丙、阳某某、廖某丁、胡某乙、李某甲、廖某戊的证言;2.被害人廖某寅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
1、几年前,廖某壬为了建房,与廖某己、廖某甲等商量修通了“桐木湾”(谐音,小地名)至**村村道的机耕道,共花费3万余元,由廖某壬出资,所占用的田土,廖某壬、廖某亥兄弟用自己的责任田土调换。2016年冬,**村*组部分村民想修建“木鱼山”(谐音,小地名)至“桐木湾”的机耕道,廖某己提出要*组村民承担原修建“桐木湾”至**村村道的机耕道的开支,并答应做好其他人的工作。廖某己对廖某甲提出如自己承包了该工程则分给廖某甲2万元,廖某甲同意了。后因廖某己提出承包款要12万元,**村*组部分村民觉得价格太高,便交纳了31600元的“搭火费”给廖某己,自行组织施工。2017年初“木鱼山”至“桐木湾”的机耕道修通,不久,廖某甲以自己未得到钱为由,先后采取设拦杆、倒碎石、摆石头等方式阻拦车辆、行人通行。2018年5月3日晚上,**乡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组织双方调解,廖某甲提出要*组村民再补偿三万元人民币,*组村民只答应给予8800元现金做补偿,廖某甲拒不接受调处,并在5月4日早上喊来挖机将机耕道拦腰挖断,然后离开**村去了贵州,严重影响村民的生活、生产。
2、“木鱼山”至“桐木湾”的机耕道被廖某甲用碎石阻断后,影响**村*组车辆行人通行。2017年农历12月底的一天,胡某丑驾车接其病重父亲回家过年,因碎石拦路,胡某丑就和本家兄弟把碎石扒开,疏通公路,廖某甲赶到阻止胡某丑等人疏通机耕道,胡某丑推开廖某甲时,廖某甲跌坐在地,随即廖某甲冲进自家,拿出一把柴刀砍向胡某丑,胡某丑夺取柴刀时,廖某甲在胡某丑的右手前臂咬了一口。因道路未疏通,后胡某丑等人只得将胡某亥抬回家。
3、2017年11月的一天,胡某庚建房,要运送材料至新屋,因“木鱼山”至“桐木湾”的机耕道被廖某甲用碎石阻断,车辆无法通行。于是,胡某庚就将廖某甲堆放的碎石挖开,让运送材料的货车通行。廖某甲得知后就打电话给胡某丁,要胡某丁转告胡某庚,限胡某庚两个小时内将碎石恢复原样,否则,马上从贵州回来,将胡某庚的屋打烂。胡某庚惧怕廖某甲,只得马上又将廖某甲堆放的碎石恢复原样,车辆行人又无法通行。
4、2016年5月的一天,廖某甲的小四轮车在**乡**村道堵住廖某癸的皮卡车,廖某癸要廖某甲移车,廖某甲不肯,双方发生争吵,互相推搡,廖某癸的弟弟廖某申劝架时,廖某甲在廖某申的左腋下大手臂处咬了一口。
5、2016年3月的一天,廖某甲在**村**组拦住唐某乙夫妇,以唐某乙夫妇在村干部处告其打人为由,拔掉唐某乙的摩托车钥匙,连打唐某乙几拳,后被廖某乙拉开。6月的一天,廖某甲在自家门口拦住帮唐某乙运建房材料的货车,以多年前的纠纷未了结为由,向唐某乙索要1500元,经范某某出面调解,唐某乙被迫给了廖某甲1000元后,廖某甲才准司机继续运输建筑材料。
6、2015年12月29日(阴历),廖某巳在刘某甲家收账,正好遇见廖某甲,就向廖某甲催要50元工钱,廖某甲不给钱,两人发生争吵,廖某甲打了廖某巳两耳光,后被人拉开。
7、2014年9月,刘某某和其妻李某某、姨姐李某乙在**乡**村帮岳父打禾,廖某甲开车路过说:“你们在帮我岳父打禾?”,刘某某要廖某甲不要乱喊“岳父”、不要乱开玩笑,两人发生争吵,廖某甲便从车上拿出一把扳手朝刘某某的头部打了一下,致刘某某头部受伤出血,后在胡某丙的诊所处理伤口。
8、2007年3月的一天,廖某甲在山里挖了几根竹笋后放在路边就离开了,宁某某路过时以为是无主竹笋就捡回家中。一个月后,廖某甲得知竹笋是宁某某捡了,便带着锄头冲到宁某某家,殴打宁某某及其丈夫胡某子,打烂宁某某家的门、窗子,又将宁某某家的金银花全部扔到田里,造成数千元的经济损失。
9、2016年3月的一天,廖某甲因唐某丙建房时未叫其运输建筑材料,用一辆小四轮货车在白马山村道上拦住蔡某某的货车。唐某丙夫妻到达现场后,廖某甲不准唐某丙喊蔡某某运输材料,要唐某丙另外喊司机运输,唐某丙与廖某甲发生争执,廖某甲用手指着唐某丙的脸,欲打唐某丙,被唐某丙妻子罗某某挡住,唐某丙夫妻害怕了,被迫答应另外喊人运输材料后,廖某甲才把小四轮车移开放行。
10、2014年6月,廖某午的老屋因特大泥石流灾害淹没,廖某午与胡某甲商量互换自留地建房,胡某甲同意,廖某午还补了人民币42800元给胡某甲。一天,廖某午喊了台挖机打桩倒基脚时,廖某甲因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好处就过来制止,强行将车拦在路中间,装水泥浆等材料的车辆无法进入,村干部廖某乙调解未果,廖某午被迫停工,造成数千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议记录、照片、收条等书证;2.证人廖某己、廖某庚、廖某辛、廖某乙、廖某壬、范某某、李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胡某庚、廖某癸、廖某子、曾某某、胡某辛、胡某壬、蔡某某、胡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丁、胡某庚、唐某乙、廖某卯、刘某某、胡某丑、廖某辰、廖某巳、宁某某、胡某子、唐某丙、罗某某、廖某午、胡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三)诈骗
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廖某甲开车撞伤唐某甲。为达到骗取农保补偿金的目的,廖某甲便要唐某甲以自己系犁田摔伤为由住院,并要村干部廖某乙在农保报销审批表上签字盖章。2011年10月12日,唐某甲进入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1月25日,廖某甲在隆回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办理报账手续,骗取了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金人民币22555元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隆回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单、文件等书证;2.证人胡某癸、袁某某、廖某乙、廖某丑、唐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式,强行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医疗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
3.证人名单:胡某甲、廖某乙、廖某丙、阳某某、廖某丁、胡某乙、李某甲、廖某戊、廖某己、廖某庚、廖某辛、廖某壬、范某某、李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胡某庚、廖某癸、廖某子、曾某某、胡某辛、胡某壬、蔡某某、胡某癸、袁某某、廖某丑、唐某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