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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1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与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17日4时许,二人在酒后一起回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房廖某甲家,因廖某甲之前在酒吧与刘某某发生过争执,二人在廖某甲楼下接吻时,廖某甲将刘某某的舌头咬断。廖某甲的母亲廖某乙听到二人争吵后来到现场,并打电话报警,民警到来后将被告人廖某甲抓获。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云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八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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