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郧西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廖某甲因怀疑其妻子孙某某和前男友阮某某仍保持着不正当关系,遂心生怨恨,准备当面教训阮某某。当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甲驾驶车辆从郧西县**镇前往郧西县城关**镇,并在*8镇丰融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当日17时许,被告人携带该水果刀来到阮某某务工所在的**镇天河金街**火锅店内,持水果刀捅伤阮某某的腹部,阮在阻挡时右手手指被水果刀划伤。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7日,经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阮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试听资料;7.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海英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