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宿舍**房。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9日被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在澄迈县金江镇金马五横路南泉岭一交叉三角路口处,因土地平整问题和被害人廖某乙发生争执。随后,廖某甲持刀捅刺廖某乙的腹部等处,造成廖某乙受伤。捅伤廖某乙后,廖某甲就逃离了现场。当天11时许,廖某甲主动到澄迈县公安局投案。
经澄迈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廖某乙左背部刺创致左侧肾后间隙血肿及左侧下腹积血属轻伤二级。
1.物证:刀(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有犯罪前科,持凶器伤害被害人的腹部,且被害人系老年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钦
书 记 员:王 雯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物品:刀1把,现存放于澄迈县公安局;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