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在新化县**镇**村其情人刘某某家吃完晚饭,其小学同学廖某乙因被人调侃与廖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上门找廖某甲讨要说法,廖某甲认为是廖某丙在造谣便通过微信跟廖某丙及其儿子陈某甲对骂,陈某甲在视频中扬言要过来打廖某甲。接着廖某丙、陈某乙、陈某甲一家人一同来到了刘某某屋前,罗某甲、罗某乙、廖某丁看到后也随之赶到。罗某乙及廖某乙进入屋内,罗某乙打了嫂嫂刘某某几个耳光,廖某甲见情人刘某某被打后与罗某乙打了起来,廖某甲持一把不锈钢菜刀对着罗某乙头部猛砍两刀,导致罗某乙头部受伤,罗某乙被紧急送往新化县人民医院急救,廖某甲支付了1万元医药费给罗某乙。经鉴定,罗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称罗某乙被砍伤,从而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廖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罪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长接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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