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下午,在茂南区羊角镇**村村道,被告人廖某甲因耕牛吃菜一事与其哥哥廖某乙发生争吵,期间,廖某甲推打廖某乙造成廖某乙受轻微伤,之后廖某乙妻子吕某某前来劝架,廖某甲又将吕某某推倒在地上,致使吕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礼进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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