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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2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廖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62******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因本案致轻伤二级。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廖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廖某甲因怀疑被害人廖某乙打死了其养的鸭子,遂在其家附近的小路上拦下被害人廖某乙并质问是否其打死的鸭子,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双方互相拉扯致廖某乙摔倒在地,被告人廖某甲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廖某乙,被害人廖某乙起身后被告人廖某甲又将其推到在路边水沟内,致使被害人廖某乙受伤。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廖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廖某甲被寻乌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廖某乙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影

2020年227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住在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电话:1507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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