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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0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廖某甲、夏某某(另案处理)与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夏某某赔偿邹某100255.8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廖某甲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人廖某甲与夏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邹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期间,廖某甲未如实向法院申报财务状况,隐瞒财产收入。2016年至案发,廖某甲使用其子廖某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数****账户(以下称邮政银行账户)经营毛竹生意,月均收入约3000元。2018年12月6日,廖某甲从其名下邮政银行尾数****账户转入廖某乙名下邮政银行尾数****账户40000元。但被告人廖某甲未将上述财产收入履行赔偿义务而是用于毛竹经营及归还房屋贷款等其他用途。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廖某甲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顺昌县法院司法拘留。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廖某甲将其所需履行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顺昌县法院民事判决书、报告财产令、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朱英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欢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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