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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镇**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甲伙同廖某戍、廖某乙、廖某已、廖某丙(已移送起诉)、吴某某(批捕在逃)相继于2018年9月、10月、11月起在广西合浦县**村委会**山庄一出租屋内,利用计算机、手机,通过开设QQ群拉人组群,以“加拿大28”赌博网站的开奖结果设立赌博规则,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截止至 2018年11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查获时,廖某戍、廖某乙、廖某已、廖某丙、吴某某等人用于收取赌资的银行卡共累计收入15,390,173元,被冻结涉赌银行卡内赌资共计268,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银行卡账目明细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证言;3.同案人廖某戍、廖某乙等人供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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