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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七个月零二天,2017年2月27日矫正期满,被解除社区矫正。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伙同廖某乙(另案处理),长期在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巷**号对面一平房开设赌场,通过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2020年6月23日凌晨,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抓获廖某乙以及十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60554.5元、赌具一批。

2020年10月2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仙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扑克牌、赌桌、麻将台、赌资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廖某乙、袁某某、廖某丙、廖某丁、陈某某、廖某戊、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12月18日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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