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七个月零二天,2017年2月27日矫正期满,被解除社区矫正。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伙同廖某乙(另案处理),长期在广州市增城区**街**村**路**巷**号对面一平房开设赌场,通过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共抽头渔利2万余元。2020年6月23日凌晨,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抓获廖某乙以及十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60554.5元、赌具一批。
2020年10月2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仙村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扑克牌、赌桌、麻将台、赌资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廖某乙、袁某某、廖某丙、廖某丁、陈某某、廖某戊、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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