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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妨害公务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9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40分许,宝安区沙井街道锦城路**中学工地附近(三间仔方向)发生一起打架案件。民警王某甲先接到警情后,带领尹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等协警前往处置。民警抵达现场后,参与打架人员已逃散,经报案人黄某某指认,当时在**中学工地附近聚餐的被告人廖某甲有参与打架的嫌疑。为查明案情,民警王某甲先依法对廖某甲实施口头传唤,廖某甲因当晚喝多了酒,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挣脱开执法人员的控制。此时,廖某甲家属阻碍民警对廖某甲的传唤工作,工地部分醉酒男子集体起哄,场面混乱。廖某甲顺势躺在地上,协警要将廖某甲拉起并控制住,在这个过程中廖某甲顺势咬伤协警王某乙左腿部,抓伤王某乙右手臂和脖子,抓伤协警尹某某左手臂,抓破了尹某某的衣服裤子。协警陈某某在混乱中也被人抓伤了手臂。后支援的警力到场增援,混乱的场面才得到控制。2019年10月1日上午10时许,民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学附近工程项目部将被告人廖某甲传唤到案。经鉴定,协警王某乙、尹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10月8日,廖某甲家属对协警王某乙、尹某某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王某乙、尹某某已表示谅解廖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协警伤情(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等;3.证人尹某某、王某乙、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先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凝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23****99,保证人廖某乙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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