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廖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龙南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凌晨许,被告人廖某甲同其叔叔廖某乙、赖某甲在龙南城区渥江南岸夜宵摊吃夜宵,其间廖某甲离开返回座位时因喝醉了酒坐到隔壁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餐桌,后不愿离开并与对方发生冲突。龙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令龙南镇派出所及特巡警大队前往处警,特巡警辅警刘某某、钟某某等先行赶至现场,并把廖某甲带至警车,刘某某在现场被廖某甲打了一巴掌,钟某某在警车上被廖某甲咬伤手臂。因廖某甲说不舒服,民警赖某乙人又将廖某甲送至医院检查身体,中途廖某甲试图挣扎摆脱又咬伤赖某乙手臂。经鉴定,赖某乙、钟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8日上午,民警打电话给廖某甲,传唤其到龙南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廖某甲主动到龙南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廖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赖某乙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工作人员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处罚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恰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现未押;
2.本案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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