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户籍所地崇阳县**镇**村**组,住崇阳县**镇**大道**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崇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完善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拿着香、鞭炮等祭品,到本组屋堂后面“三岔窝**”的山上给自家的祖坟上坟, 13时许,廖某甲来到其太爷爷廖某乙的坟墓上坟,进行了坟上插香、放鞭炮等祭祀活动,祭祀完后,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就离开了该处坟墓,从而引发山林火灾。经现场勘查:过火灌木林地5.2691公顷,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0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过火现场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镇**村**组**地段森林火灾损失调查报告、关于对**镇**村**组三岔窝七坳森林火灾进行补充勘查的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叶某某、廖某丙、吴某某、林某某、廖某丁、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灌木林地面积5.2691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雅志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7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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