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2********,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廖某甲与他人在零陵区“御宴宫”吃饭饮酒,同日21时49分许,廖某甲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零陵区南津中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永州市交警支队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lOOml,遂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甲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0.24mg/lOOml。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廖某甲在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廖某甲在本院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有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执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查询结果、疾病诊断书、个人请求报告、村委会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患有严重疾病,需进行长期治疗,可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良纲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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