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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赤水市**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1****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途经赤水市磨白线5公里+100米(长沙镇政府路口路边)处时,撞到由罗某某驾驶停靠在路边的川E3****号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廖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乙醇(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民警随即将廖某甲带至赤水市官渡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备检。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2021年1月7日,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49.6mg/100ml。

2021年1月27日,经赤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本次事故廖某甲负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超

检察官助理 谢前英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路**号**单元**号家中,联系电话13984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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