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3********,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哥哥廖某乙由麻某县锦和镇轻土村往文昌阁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和镇农村信用社门口时将行人刘某某撞倒,随后将刘某某送到锦和镇卫生院治疗,之后在离开医院途中被公安民警截住,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带到锦和镇卫生院抽血检验。次日,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甲的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廖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伤者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给刘某某4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福田五星”牌蓝色三轮摩托车的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廖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情况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救助伤者并与伤者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伤者经济损伤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陈小锋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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