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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1********,汉族,中专文化,驾校教练,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鄂D****6的小型轿车沿洪湖市**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大道与**大道交叉路口时,与前方田某某骑行的三轮电动车相撞。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从现场将被告人廖某甲带到洪湖市**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廖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8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2. 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发案经过、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保险单、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3. 证人廖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 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 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鄢烈武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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