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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10号

被告廖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乡**组,住枣阳市**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在枣阳市平林镇“惠万家”餐馆吃饭,期间饮酒。酒后廖某甲驾驶鲁Q****8号牌小车,沿枣阳市平林镇柳阳大街行驶,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从送检的廖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酒精含量为107.24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血样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廖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彩冬

检察官助理:李雪虎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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