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0********,驾驶证号码5109021990********,准驾车型为C1D,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宿舍,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廖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8时53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饮酒后驾驶川J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盐田区武深高速盐田收费站广场K1016路段(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廖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廖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当事人需抽血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情况说明;2.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廖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0265号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在具备监管条件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 胡昕然

2020年10月16日

附: 

   1.犯罪嫌疑人廖某甲联系电话为1867667****,保证人孙某某联系电话为1328883****;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