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醉酒驾驶赣K*****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从新余市火车站附近行驶至秦皇食府门口,在秦皇食府门口与人发生争执。经鉴定,廖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廖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琴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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