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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绵竹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至20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及其朋友凌某某等人在绵竹市紫岩街道玉妃路二段大蓉和酒楼吃晚饭,期间廖某甲喝了三两左右46度剑南春白酒。饭后21时许廖某甲独自驾驶川FH****长城牌小型汽车从大蓉和酒楼出发,经玉妃路、成青路,往德阳市旌阳区孝感街道方向行驶,行至成青路91公里500米处时被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廖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6.1mg/100ml。后民警将廖某甲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9.7mg/100ml。案发后,廖某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提取笔录:廖某甲尿液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拘役二个月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洁

检察官助理 刘一乐

                            20201228

附件: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位于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附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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