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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3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02时10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粤K2****号小型轿车,途经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南路与双山路交通岗处,遇民警设卡执勤检查。廖某甲拒绝配合检查,驾车冲卡驶离现场,后被民警驾车追上拦截抓获。廖某甲在被抓获前与车上乘客廖某乙调换驾驶座,逃避处罚。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廖某甲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10月30日 

                                                   

附:

被告人廖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1831974****。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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