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6日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湘A0****(临时牌)越野车从宁乡市**集镇沿**大道往**村**组家中行驶,行驶至**大道**派出所前地段时,因看车内显示屏未注意到路边的行人,导致车辆撞到在公路上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造成被害人肖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约二分钟后,被害人王某某再次二次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廖某甲应承担第一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第二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廖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赔偿了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廖某乙、廖某丙的证言;3.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6.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7.视听资料:视频资料及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路边行人,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廖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廖某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旺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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