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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金某某等强制侮辱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廖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达县**乡**村**组。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2009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上列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天,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金某某、廖某乙涉嫌强制侮辱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甲纠集被告人廖某乙、金某某,按其丈夫何某某要求至本市**路**号附近,与何某某处理感情纠纷。后廖某甲因怀疑在场的被害人张某某与何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与张某某发生扭打。廖某乙、金某某先后至现场上前共同殴打张某某。期间,廖某甲、金某某撕扯张某某衣服致张某某全身赤裸,并仍与廖某乙一起对张某某拳打脚踢,时间长达十余分钟,致围观路人达40余人。经鉴定,张某某面部划伤、眼部挫伤、右乳擦伤、体表挫伤、左手部挫伤、会阴部软组织挫伤、外伤性血尿,均构成轻微伤。

后经路人报警,民警到场处理。被告人廖某乙明知路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后与被告人廖某甲、金某某一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三名被告人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8月9日23时,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金某某至本市**路**小区门口,因怀疑其与何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三人先后上前对其拳打脚踢,并将其全身衣服扯下继续对其殴打。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廖某甲应其要求至本市**路**小区门口,并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扭打,后被告人廖某乙、金某某至案发现场参与殴打张某某,以及廖某甲、金某某撕扯张某某身上的衣服致张某某全身赤裸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的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廖某甲、金某某、廖某乙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及撕扯张某某衣服致其全身赤裸的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某某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情况。

5.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证实其承认应何某某要求,纠集被告人廖某乙、金某某至本市**小区门口,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扭打,后撕扯张某某衣服致张全身赤裸的事实。

6.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同被告人廖某甲至本市**小区门口,参与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并撕扯张某某衣服的事实。

7.被告人廖某乙的供述,证实其经被告人廖某甲纠集一同至本市**小区门口,参与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廖某乙的供述,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9.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廖某乙的前科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金某某、廖某乙在公共场所以暴力方法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乙明知有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检察官助理:季柳阴来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金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片),被告人廖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片)。

2.案卷材料2册。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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