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6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1月10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镇**村**屯**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莫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与莫某某两人经电话联系合谋后,由莫某某雇佣并带领潘某甲、莫某某、廖某乙 、潘某乙(以上四人均不起诉)、潘某丙(另案处理)驾车来到鹿某某**镇**村**屯路口的“**岭”(地名)边,由被告人廖某甲指挥潘某甲等人盗走向某某雇人砍好堆放在路边的11.85吨速生桉树原木。潘某甲、莫某某、廖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等人在明知是被盗桉树原木情况下,亦帮助廖某甲、莫某某将桉树原木搬运上车,潘建喜等五人共分得2000元钱。5月5日下午,被告人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0*****3绿色农用后推车将所盗得的桉树原木拉至鹿某某鹿寨镇十里亭庆丰木业板厂,以530元钱每吨的价钱卖给老板陈清木,共获得人民币6280元。经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向建军被盗11.85吨速生桉树原木价值人民币5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莫某某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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