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住广西平南县**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住广西平南县**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廖某甲伙同被告人程某某在平南县城区龙祥名都建筑工地盗窃得28包共570个铁扣。由廖某甲在工地内盗窃铁扣后搬到工地的围墙,通过围墙扔到外面路边,程某某在围墙外接应,将廖某甲盗窃的铁扣用电动车拉到附近的收废旧店门口存放。第二天廖某甲到收废旧店将盗窃得的铁扣以2.8元一个的价格卖给收废旧店老板杨某甲,获赃款1542元,廖某甲分得742元赃款,程某某分得800元赃款。同年7月27日中午,由廖某甲在平南县城区龙祥名都建筑工地内盗窃铁扣,程某某在旁边假装工作帮廖某甲望风,盗窃得7包共140个铁扣,后廖某甲将盗窃的铁扣拉到附近收废旧店并以2.8元一个的价格卖给收废旧店老板杨某甲,获赃款392元,廖某甲分得192元赃款,程某某分得200元赃款。经鉴定,廖某甲、程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为276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3.证人崔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及赃物指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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