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08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宿舍。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7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宿舍。2009年1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梅州市梅县区**镇**号店铺**废品店。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州市梅江区**镇**村**废旧物资回收店。2008年5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肖某某涉嫌盗窃罪,廖某乙、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20 年6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至2月16日,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肖某某经商谋,多次结伙驾车在梅州市梅县区**镇、**镇等地进行盗窃,其中廖某甲和杨某甲负责盗窃,肖某某负责望风,后将赃物卖至被告人廖某乙和宋某甲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驾驶无号牌皮卡车载着被告人杨某甲从梅州市梅县区**镇出发,来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工地,使用剪钳将工地内的部分南洋牌电缆线剪成几段,搬至皮卡车上盗走。当日凌晨4时许,廖某甲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廖某乙取得联系后,将电缆线载至梅州市梅县区**镇廖某乙经营的“**废品店”。廖某乙在明知所收购的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进行了收购,500多斤的电缆线折算后约有360多斤纯铜线,每斤纯铜线价格为18元,支付了6300多元现金给廖某甲和杨某甲。
经换算,500斤电缆线的长度为54.11米。
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54.11米南洋牌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553.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乙的家属进行了退赃。
2、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驾驶无号牌皮卡车载着被告人杨某甲从梅州市梅县区**镇出发,来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水电站侧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建筑石加工厂,使用工具将铁门的挂锁撬开后进入加工厂内,将6台电机、废铁等物品搬上皮卡车后盗走,并于当日将盗得的物品卖至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由被告人宋某甲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站。宋某甲在明知所收购的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进行了收购,支付了3500多元现金给廖某甲和杨某甲。
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6台电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658元。
3、2020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驾驶无号牌皮卡车载着被告人杨某甲从梅州市梅县区**镇出发,再次来到**镇**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工地,使用剪钳将工地内的部分南洋牌电缆线剪成几段,搬至皮卡车上盗走。当天凌晨4时许,廖某甲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宋某甲取得联系后将电缆线载至**废旧物资回收站。宋某甲在明知所收购的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进行了收购,支付了3500多元现金给廖某甲和杨某甲。随后,宋某甲将该批电缆线剥皮后卖至梅州市梅江区**村**街**号杨某乙经营的“**金属回收店”,得款4200元。案发后,杨某乙向侦查机关上交了涉案的纯铜线196.6斤。
经换算,196.6斤纯铜线的电缆长度为28.91米。
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28.91米南洋牌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07.12元。
案发后,杨某乙上交的铜线已退还给被害单位。
4、2020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甲驾驶无号牌皮卡车载着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告人肖某某从梅州市梅县区**镇出发,来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锑银矿工地,由肖某某“望风”,廖某甲和杨某甲进入矿井,持剪钳将被害单位平远**矿业有限公司安装在**锑银矿工地矿井内的110米郑州牌电缆线剪断,搬至矿井口,后因见有灯光过来而放弃盗窃并逃走。2月16日凌晨,廖某甲驾驶皮卡车载杨某甲再次来到**锑银矿工地,随后肖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的汽车(车牌号粤MC****)载着一名男子也来到工地,接着由肖某某和一名男子“望风”,廖某甲和杨某甲进入工地,将之前剪下的部分电缆线搬至皮卡车上盗走。当日凌晨4时许,经廖某甲电话联系,4人将电缆卖至宋某甲处,得款4360元。后因廖某甲怀疑宋某甲的斤两不准确,宋某甲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微信号昵称宋某甲)转账300元至廖某甲的微信账户(微信号qwe191591794****,昵称一**的)上。随后,宋某甲将收购的电缆线运至杨某乙处,因价格未谈妥交易不成功,电缆线暂时放在杨某乙处,并借杨某乙的工具进行拆解。案发后,宋某甲的儿子宋某乙将存放至杨某乙处的郑州牌电缆线部件上交至侦查机关。经称重,涉案的纯铜线为211.9斤,缠绕铜线塑料胶线124.4斤,经丈量,电缆线胶条共长38.98米。
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38.98米郑州牌电缆线共计价值8848.46元。
案发后,该批电缆线已退还给被害单位。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肖某某、廖某乙在梅州市梅县区**镇被抓获,被告人宋某甲在梅州市梅江区**镇**废旧物资回收站被抓获,现场扣押廖某甲无号牌皮卡车1辆、手机1部,扣押杨某甲剪钳2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勘验笔录,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丈量笔录、称重笔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廖某乙、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廖某甲、杨某甲参与4次,盗窃数额价值33767.1元,肖某某参与了1次,盗窃数额为8848.46元,均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乙、宋某甲明知是赃物而进行收购,其中廖某乙收购1次,涉案金额为12553.52元,宋某甲收购3次,涉案金额为21213.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廖某乙、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廖某乙、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珠
2020年7月9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甲、肖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乙(联系电话1350012****)、宋某甲(联系电话1369094****)现居住在家;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肆册、量刑建议书伍份及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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