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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廖某乙等24人诈骗、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一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34岁,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1231985********,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人,务农,住本村。2001年因犯抢劫罪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01年至2009年在南宁少管所进行教育改造,2011年犯诈骗罪被黑龙江黑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诈骗,2019年3月3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 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 2019年4月27 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32岁,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1231987********,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村委**村人,个体,住本村。2010年2 月因犯诈骗罪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因诈骗,2019年3月3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 4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

    被告人廖某丙,男,36岁,1983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4521231983********,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人,无业,住本村。2012年因犯贩毒罪被宾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因犯贩毒罪被宾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因诈骗,2019年3月3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 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34岁,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1231985********,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人,无业,住本村。2006年因故意伤害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免于起诉。2006年因盗窃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免于起诉。2007年因盗窃被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因抢劫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诈骗,2019年5月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39岁,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1231980********,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村人,个体,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花园**栋**单元**室。2016年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圳福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逮捕,2017年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被解除取保候审。因诈骗,2019年4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 2019年4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丁,男,20岁,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1231999********,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人,无业,住本村。因诈骗,2019年4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 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38岁,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1231981********,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人,无业,住本村。因诈骗,2019年4月2 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壮族,39岁,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1271980********,小学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镇**村**屯村人,无业,住本村。因诈骗2019年4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 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36岁,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1231983********,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村人,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新区**街。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因诈骗2019年4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56岁,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1231963********,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队,个体,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小区**栋**室。2013年因开设赌场被宾阳县法院判处六个月。因诈骗,2019年4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24岁,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21231995********,初中文化,群众,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人,无业,住本村。因诈骗2019年3月3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4日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汉族,37岁,1982年**月**日出生, 高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3310231982********,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村人,无业,住本村。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8月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汉族,35岁,1984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3310021984********,浙江省台州市**区**街道**村人,无业,住本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8月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38岁,1981年** 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3310021981******,浙江省台州市**区**人,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区**大道**号。2010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8年8月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50岁,196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3326031969********,浙江省台州市**区**街道**村人,无业,住本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8年8月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汉族,23岁,199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3310031996********,浙江省台州市**区人,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区**镇**村**区**幢**号。因诈骗,2018年10月2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施某某,男,汉族,31岁,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10031988********,初中文化,群众,浙江省台州市**区人,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区**街道**路**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8年12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28岁,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7021991********,高中文化,群众,福建省南平市**区人,个体,住福建省南平市**区**路**号**栋**室。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9年2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32岁,198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4312811987********,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人,无业,无固定住处。因妨害信用卡管理,2018年8 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汉族,34岁,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12811985********。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乡**村人,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乡**村,因诈骗罪,2018年10月3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日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汉族,31岁,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61988********,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无业,住本村。因妨害信用卡管理,2019年2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汉族,26岁,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53231993********,大专文化,群众,广东省云浮市**区**镇**村委**村人,广东省阳江市**酒店迎宾,住广东省阳江市**区**园**号**出租屋。因妨害信用卡管理,2018年10月2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汉族,20岁,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600021999********,高中文化,群众,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人,广东省**学院**大学**系大二学生,住广东省**区**街**号**室。因妨害信用卡管理,2018年11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汉族,22岁,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14231997********。高中文化,群众,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社区**街**号,广州市**学院大四土木系学生,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所**楼** 栋**室。因买卖身份证件,2018年11 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等24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19年8月9日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和黄某丙因手头拮据,看到路边张贴的收购银行卡的小广告,便萌生卖卡赚钱的想法,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联系上收卡人被告人陈某丙,询问好如何办卡及交易。7月17日,该二人在深圳市**区一联通营业厅办理了两张手机卡,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办理的手机卡号码为130****7396,后被告人胡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建行卡卡号621700*********2002,被告人黄某丙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后该二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才市场附近将办好的两套农业银行卡、一套建设银行卡(一套卡包括银行卡、U 盾、绑定的手机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卖给被告人陈某丙,得款1400 元,被告人陈某丙将该三套卡又卖给一名微信昵称为“合某某”的男子,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办理的卡号为621700*********2002建设银行卡被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用于诈骗被害人范某某,为一级卡。在被告人廖某甲等三人诈骗成功范某某后,该卡内有六万元被孝义市公安局及时冻结,被告人胡某某得知其卡内有6万元后,便于被告人黄某丙商量将该卡补办出来,欲盗窃该6万元。2018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乙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U 盾和手机号,银行卡号是623052*********6175,手机卡号是131****0835,卖给被告人符某某,得款192元。符某某又将该卡和手机号卖给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丙又卖给一名叫陈某丁的男子,陈某丁让其将该卡通过快递邮寄给周某某。随后张某乙办理的这张建设银行卡被覃某乙(刑拘在逃)、覃某甲、廖某丁洗钱团伙用于洗钱,共洗了90万元,是该案的二级卡。被告人廖某乙于2018 年7月份预谋电信诈骗,廖某乙和被告人黄某甲二人商量如何洗钱,并事先预留了作案用的手机号。2018 年7月27日,被告人廖某甲兄弟三人分工协作,预先购买了手机卡150****4984、150****5043、笔记本电脑,老年机、智能手机等,购买了胡某某的银行卡及胡某某的身份证照片、胡某某登记的130****7396手机号,然后用胡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和手机号注册了支付宝账号,用该账号在网上购买作案QQ号码。准备好作案工具后用企查查搜索全国各大企业信息,给财务人员打电话。当天搜索到山西**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后廖某甲就打公司座机,**公司财物人员范某某接起电话后,廖某甲要求范某某加入一个QQ群。之后被告人廖某丙、廖某甲冒充山西**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某某,以**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名义和范某某建立了一个QQ 群,在群内骗取了该公司财务人员范某某的信任后,谎称在谈一个合同项目,对方已经将合同保证金转至马某某的私人账户,并附上虚假的银行转账图片,后因合同没有谈成,让范某某从**煤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将96万元的保证金退回。范某某信以为真,按照要求于7月27日11时36分往廖某丙等人指定的胡某某账号621700*********2002转账90万元,当日15时03分又往胡某某账号转账6万元。随后,被告人廖某乙用作案电话,通过事先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黄某甲洗钱,黄某甲马上联系其叔叔黄某丁,黄某丁给了其一个手机号,被告人黄某甲给该手机号打电话,对方给其发过来一个户名是张某乙的银行卡号,黄某甲马上给廖某乙转过去。被告人廖某丙等人按黄某甲的指示将胡某某卡内的90万元转分19笔转账至张某乙账号。经调查,张某乙卡当时的持卡人是覃某乙、覃某甲、廖某丁团伙,并且该团伙覃某甲和黄某甲有直接联系,被告人覃某甲指使被告人龚某某、莫某某、陈某甲、张某甲等人经常来往于广西宾阳和广西柳州进行取赃及运输赃款的活动, 被告人廖某丁也受覃某甲指使从事洗钱犯罪活动。2018年7月27日11时36分在范某某将90 万元转入胡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后, 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该款项中的89.9万元随即被分19次转至张某乙卡内。随后又被转入被告人许某某账户内。许某某在明知该笔资金可能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在微信圈里发布要用1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被告人陈某乙、徐某某和冯某某看到后就带着钱赶到了许某某的住处,许某某将89.9万元转入陈某乙、徐某某、冯某某等人卡内。在89.9万元转给许某某之前,被告人董某某(现在逃)、施某某、黄某乙等人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9 时05分建立“ 7 2 7 开工”的微信群预谋洗钱,群内有董某某、黄某乙、施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五人。董某某与许某某联系好兑换现金,让其准备89.9万元现金交给黄某乙,并明确告知许某某只能保证转入其卡内的89.9万元40分钟的安全。待89.9万元人民币转入许某某的卡内,黄某乙就从许某某提前联系好的陈某乙等人处拿走了89.9万元现金,后将89.9万元现金全部交给施某某,被告人施某某和刘某某又将该89.9万元交给了刘某某联系的一名叫庄某某(被山东青岛警方起诉)的女子。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廖某甲伙同龙某某、三哥事先准备好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手机卡、QQ号码等作案工具,然后用企查查下载全国各大企业信息, 打电话给各企业财务办公室电话,谎称有业务要求财务人员加入他们事先建立好的QQ 群,待财务人员加入后,冒充公司老板要求财务人员退款诈骗受害企业。廖某甲、龙某某从2019年3月开始,每天在宾阳拨打全国各大企业电话,拨打二十天,总计拨打约300 余条,后由于诈骗用的QQ总是被冻结,所以三人将诈骗窝点转移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镇**村**屯熊某某家中。从2019年3月20日开始到3 月29日结束,三人除星期六日休息外共诈骗8天,没有诈骗成功,龙某某在这期间每天拨打电话200余条,并且下载各种公司法人和企业信息资料6000 余条。在龙某某、廖某甲的电脑内还发现了十七万条个人和公司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1报案材料及受害人范某某的证言; 

1证人熊某某、白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庄某某、法某某、蒋某某、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证明材料、车辆相关信息、银行明细、开户信息、客户资料、查询明细、查询结果、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手机微信截图、前科劣迹调查表、判决书、释放证、未移交涉案财物明细、移交涉案财物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图片等书证;

    4、被告人廖某甲等24人的供述及其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覃某甲、龚某某、廖某丁、陈某甲、莫某某、张某甲、黄某甲、刘某某、黄某乙、施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陈某乙、徐某某、冯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隐瞒,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陈某丙无视国法,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黄某丙、胡某某、张某乙无视国法,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廖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19年1018

附:1、被告人覃某甲、龚某某、廖某丁、陈某甲、廖某甲、莫某某、廖某乙、廖某丙、张某甲、黄某甲、龙某某、张某丙、符某某、黄某丙、黄某乙、施某某、陈某丙、刘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徐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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