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0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 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村** 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廖某乙、廖某甲在昆明市盘龙区**路与**路交叉口**局项目部外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廖某甲使用拳脚、被告人廖某乙使用电动车U型锁,与被害人黄某某及其同伴潘某某、赵某某相互打斗,打斗中致被害人黄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廖某甲、廖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廖某某、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意见及告知书;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三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6816****;被告人廖某乙现被 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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