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1年1月19日被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村**组,住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村**组,住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酒后到息烽县**镇**村**组王某某经营的饭馆内持玻璃水杯、玻璃醋瓶对被害人肖某某进行随意殴打,后又对与肖某某同行的张奇及饭馆老板王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廖某乙(廖某甲之子)闻讯后与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龙某某先后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廖某乙、王某甲、程某某、龙某某等人持砖头、啤酒瓶、洋铲、洋镐等工具对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等人进行追逐殴打。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王某甲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洋铲、洋镐等作案工具;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王某甲、程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王某甲、程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王某甲、程某某、龙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王某甲、程某某、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王某甲、程某某、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程某某、龙某某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王某甲、程某某、龙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艳
检察官助理 李滔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王某甲、程某某、龙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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