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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廖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18〕42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在珠海市金湾区**酒店停车场因其车辆被他人剐蹭一事,与**酒店保安被害人刘某乙发生口角争执。随后,被告人廖某甲打电话给其儿子被告人廖某乙,称其在**酒店被人打了。被告人廖某乙持铁管、廖某丙持刀到**酒店寻找被告人廖某甲。

被害人刘某乙及**酒店保安侯某甲、许某某等人在**酒店后门处看到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持钢管和刀经过,遂到消防控制室各拿了一把消防斧守候在门口,**酒店经理被害人石某某见状将刘某甲等人喊回消防控制室内。

几分钟后,被告人廖某甲与其叫来的两名朋友走过来,见到刘某乙等人,廖某甲用手指点对方,来到消防控制室门口与对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廖某甲的朋友和被害人石某某分别劝阻双方人员。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刚好来到,被告人廖某甲见到二人遂向二人指明对方人员,廖某乙上前持铁管径直打向被害人石某某,致其头部受伤流血,廖某丙则在一旁持刀挥舞。刘某乙、侯某甲、许某某、晏某某等人见状冲出来,持消防斧欲砍向对方,被告人廖某乙持铁管与其对峙片刻后转身逃走,刘某乙等人持消防斧对其进行追赶,廖某丙也跑上前,被害人黎某某持一把消防铲紧随其后。

刘某乙等人追上被告人廖某乙后,对其进行砍打,致其受伤倒地。被害人黎某某持铁铲追打被告人廖某丙,廖某丙持刀砍向黎某某,致其左手受伤流血。约1分钟后,刘某乙等人返回消防控制室,许某某在消防室外被被告人廖某甲夺下消防斧并推搡,被告人廖某丙来到此处再次持刀挥舞砍向对方,许某某逃开。

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石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廖某乙所受损伤为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一方赔偿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1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消防铲各一把,消防斧三把;2.书证: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的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病历等;3.证人证言:邓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候某乙、晏某某、黄某某、曾某甲、蔡某某、曾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黎某某、刘某乙、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等;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酒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伍册,光盘贰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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