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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廖某乙抢劫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哥”、“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廖某乙,曾用名陈某某,绰号“某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000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与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廖某己、廖某庚(五人另案处理)等七人在廖某庚家商店玩,廖某甲提出去燕塘中学抢**搞点烟钱,廖某乙等人一致同意,后七人分乘三辆摩托车到钟山县某某乙中学门口由廖某甲、廖某庚负责动手抢**的钱,其余人员在旁作势,抢了几十元后廖某庚提议到**宿舍内去抢,廖某庚、廖某甲、廖某丙便进入某某中学男生宿舍抢劫,其余人在外等候接应。廖某甲、**中学**黄某某、韦某某等二十余人,合计人民币238元。2019年10月13日晚,廖某乙在**镇**路**附近被钟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廖某甲在家属的带领下向钟山县公安局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盘家斌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贰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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