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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廖某乙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4812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在沪无固定住处。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里**号,在沪无固定住处。

上列二名被告人,均于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廖某甲出资组建“大神工作室”,利用网络游戏“波克捕鱼”(运营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经营地均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搭建的虚拟场景,采用出租账号、出售道具等方式接受投注,采用回购道具的方式向赌徒兑现人民币,以此开设赌场非法牟利。被告人廖某丙担任客服,与廖某甲一道具体从事为赌徒上下分、账号密码修改与统计等工作。具体如下:

1. 救济号租赁和金币回购。廖某甲通过从他人处购买等方式,获取“波克捕鱼”高等级的VIP账号(俗称“救济号”),该账号对应不同等级,每天可在游戏内自动分配得一定数量的救济金。廖某甲等人以日租金15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将账号出租给赌徒。赌徒得到账号内相应金币的初始分值,并在游戏内通过捕鱼等随机事件的发生博概率赢取金币。廖某甲等人与赌徒约定,待账号内金币数量达到1000万起满足回购条件,以每100万金币兑换26元30元人民币的比例,在租期届满归还账号时向赌徒回购金币兑现筹码。

2. 弹头出售和回购。廖某甲通过从他人处收购等方式,获取“波克捕鱼”大量白金、黄金等不同品种的道具弹头,后以35元/个、18元/个的价格向赌徒出售。弹头可以在游戏中通过一定形式转化为金币上分,也可以在游戏中通过捕鱼等随机事件的发生博概率赢取。廖某甲等人与赌徒约定,以略低于售价0.5元至1元的价格向赌徒回购弹头兑现筹码。

经审计,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廖某甲廖某丙通过上述方式,累计接受投注191,869.44元,向赌徒兑现筹码116,888.46元,非法获利74,980.98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5月29日抓获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金某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书证,与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下载波克捕鱼游戏,并从“大神工作室”处租赁账号、购买弹头等道具投注上分,在游戏中随机获得金币、弹头等道具,后交给前述微信回购兑换成人民币下分,采用此方式参与赌博的事实。

2. 证人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波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书证,证实注册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网络游戏“波克捕鱼”的运营商,该款游戏的玩家通过捕鱼获取道具,游戏本身不具有赌博功能;但是,游戏中存在好友间赠送弹头的漏洞,这一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有所谓“商人”向玩家非法交易;公司注意到这种情况,采取了封停账号、要求异常玩家写保证书等方式进行查处的事实。

3.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作案用的电脑、手机等物品已经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随案移送的事实。

4.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书证,与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廖某甲廖某乙向赌徒出租回收账号、出售回收道具的联系情况。

5. 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电子数据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深圳市**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涉案微信账户的信息、微信绑定银行卡的信息以及相关交易明细的事实

6.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的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情况以及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到案经过。

7.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自然身份状况。

8. 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廖某甲廖某乙涉嫌开设赌场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廖某甲廖某丙通过上述方式,累计接受投注191,869.44元,向赌徒兑现筹码116,888.46元,非法获利74,980.98元的事实。

9. 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多次供述和辩解,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游戏搭建的虚拟场景,采用出租账号、出售道具等方式接受投注,采用回购道具的方式向赌徒兑现人民币,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乙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直接参与、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廖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鉴振

2019年10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3册。

3.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册。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赃证物品清单1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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