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汉族, 1974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现住信丰县**大道**号,个体经营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9月11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性,汉族, 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现住信丰县**镇**小区,从事驾校教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 年4月1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9月11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0日两天,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伙同康某甲、顾某某、朱某甲和康某乙、钱某某、王某甲(均已起诉)等人组织开设赌场,召集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朱某甲、王某丁、王某戊、李某某、王某己、吴某某、王某庚(均行政处罚)等人在信丰县西牛镇星村村、源和村果园内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水钱获利。 开设赌场期间,康某乙、郭某某、朱某乙(均已起诉)在赌场为赌客提供现金参赌,按每借出一万元获取200元的打码费。康某甲、朱某甲、顾某某、王某甲等人安排刘某某、邹某某(均已起诉)在赌场内发牌及抽水;安排顾某某(已起诉)在赌场给赌客提供水、烟、饮料等并维持赌场秩序;安排邓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在赌场周围放哨。
2019年12月9日在星村村果园开设赌场结束后抽取水钱13万余元,由康某甲、朱某甲、顾某某、王某甲、康某乙、钱某某、廖某甲、廖某乙等人瓜分,其中廖某甲、廖某乙各分得水钱8000元整;12月10日在源和村果园开设赌场前段时间抽取的水钱,由朱某甲、顾某某、康某甲、康某乙、钱某某、王某甲等人瓜分。至12月11日凌晨1时许,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信丰县西牛镇源和村果园赌博现场抓获朱某甲、顾某某、康某甲、廖某甲、廖某乙等二十余人,现场扣押赌资、后段时间抽取的水钱共计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取保候审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朱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及顾某某、康某甲、朱某甲、康某乙、朱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伙同康某甲、顾某某、朱某甲、康某乙等人目无国法,为获取不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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