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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廖某乙、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93号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8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廖某甲(绰号火屎),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7月2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8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乙、廖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廖某己、廖某庚伙同被告人廖某乙、廖某甲、陈某某等人经过密谋,以营利为目的,在化州市**镇**村的“禾地”等地方开设一个以纽扣、木棍为赌具,赌注10元起,以赌“番摊”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该赌场分工明确,并建有微信群(“**青年开心群”)便于沟通管理。其中廖某丙负责统筹赌场全面工作,廖某丁负责“推杯”和望风,廖某戊负责抽水,廖某己、廖某庚、廖某乙、廖某甲、陈某某负责望风。该赌场规定,每晚赌场抽水的钱和庄家四六分成,庄家占六成,赌场占四成,但是庄家要保证至少每晚抽水3000元给赌场作为分红,若抽不够,差额部分由庄家补够。从2020年3月6日开始至2020年3月23日,该赌场每天招揽约30多人到赌场参赌。2020年3月23日晚上,办案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廖某己及参与赌博的相关人员,并对查获的赌资及赌具进行保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乙、廖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乙、廖某甲、陈某某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乙、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乙、廖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乙、廖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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