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7********,布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镇**村**组,住址地同户籍地,无业。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曾用名廖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7********,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镇**村**组,住址地同户籍地,无业。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丙(小名廖某戊),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镇**村**组,住址地同户籍地,无业。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当天冬至,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廖某己、王某庚5人吃完晚饭后到紫云自治县五峰街道新城区奥斯卡酒吧玩,当晚0时许,因兰某辛女友张某壬称在该酒吧舞台跳舞时被人乱摸,兰某辛与朋友将廖某己叫到酒吧门口,廖某甲、廖某丙、廖某乙、王某庚跟出到该酒吧门口,兰某辛质问廖某己等人是否抚摸其女友并动手殴打廖某己等人,引起双方互殴,混乱中,廖某己、廖某甲等人跑离现场,因当晚廖某己几人跑散后无法用手机联系其他人,便在酒吧附近来回寻找同伴。不久,兰某辛等人在县医院门口处看见廖某己和王某庚,便对廖某己实施殴打,王某庚在一旁劝阻,并要求廖某己将廖某甲等人叫回来。廖某甲接到廖某己的电话后,在县医院门口对面超市购买了三把水果刀,与廖某丙、廖某乙在廖某乙租住的房屋处碰面后,廖某甲分给廖某丙、廖某乙一人一把水果刀,并告知二人廖某己被对方控制,要求几人回去处理。凌晨1时20分,廖某丙、廖某甲、廖某乙三人走回县医院正门门口,将在县医院对面人行道上的兰某辛、张某壬、王某癸捅伤。经鉴定,兰某辛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4日,廖某乙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2020年1月15日,廖某甲、廖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兰某辛住院病历、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癸、张某壬、谢某甲、廖某己、王某庚的证言;3.被害人兰某辛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丙、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处理矛盾纠纷不当,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菊英
检察官助理 冉 青
2020年7月16日
附: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