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烟斗”,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绰号“细屎缸”,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廖某丁(已故)于2009年1月向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村委会上下岭村、大流坑村承包经营位于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村委会门前“塘口坝”30.18亩土地种植竹子,承包期限至2013年12月30日。因上下岭村、大流坑村与塘口村关于“塘口坝”的土地纠纷,廖某丁从2013年开始停止缴纳承包费,上下岭村、大流坑村遂起诉至曲江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9月15日判决廖某丁支付承包费并返还“塘口坝”土地。2015年2月6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将“塘口坝”的土地所有权确定给上下岭村、大流坑村,2015年5月27日,经韶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曲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塘口村不服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5年8月27日被驳回诉讼请求,随后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下岭村、大流坑村因廖某丁及其家属一直拒不支付拖欠的承包款,于2018年5月11日将“塘口坝”竹子承包给了被害人余某某,余某某即聘请工人砍伐,其后塘口村村民多次到“塘口坝”进行阻工。2018年5月28日,经塘口村委会调解,上下岭村、大流坑村与廖某丁家属赖某某达成协议,上下岭村、大流坑村支付3000元青苗费给赖某某,竹子由上下岭村、大流坑村处理。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和同案人廖某戊(已判决)和廖某己(在逃)等人,多次组织塘口村村民到“塘口坝”阻止余某某砍伐、运输竹子。2018年6月7日,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廖某己、廖某戊等人组织村民代表等三十多人到塘口村委会上访,要求村委会归还“塘口坝”土地。2018年6月8日晚,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廖某己、廖某戊等人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煽动村民阻止“塘口坝”竹子被砍伐、运输。2018年6月10日9时,廖某甲、廖某乙、廖某戊和同案人廖某庚、廖某辛、廖某壬、廖某癸(均已判决)及塘口村几十名村民来到“塘口坝”阻工,廖某戊、廖某庚、廖某辛、廖某壬、廖某癸使用等工具将余某某砍伐好的竹子损坏,廖某乙、廖某戊等人并在村委会门口及公路边挂起横幅。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竹子合计损失人民币4599元。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资料相片、承包协议书、合同、协议、行政判决材料、民事判决书、执行材料、关于大塘镇塘口村大流坑、上下岭与塘口经济合作社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壹、陆某某、廖某贰、廖某叁、廖某肆、廖某肆、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赖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新的陈述;
4.同案人廖某戊、廖某庚、廖某癸、廖某辛、廖某壬;
5.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纠集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乙、廖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婧君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
3.《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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