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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宋某某等六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毛毛,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1日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安仔”,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恶古”,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8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兰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宋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0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继先,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龙门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10月18日、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同案犯廖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分别来自龙门乡镇、广州市区和惠州市区等人员在龙门县**、**两地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大吃小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该赌场每天开设时间为晚上12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每次赌局“抽水”人民币约300元。

被告人廖某甲刘会玲、黄某某曾分别作为赌场股东拿牌参赌,赌注由人民币300元起不设上限。被告人张某某在**及**赌场放贷牟利,并参与联系2019年5月12日和13日开设的平陵赌场。被告人杨某某介绍部分赌博违法人员到**赌场赌博并牟利,且在**赌场放贷牟利。被告人宋某某介绍部分赌博违法人员到**赌场赌博并牟利。

2019年5月15日凌晨,龙门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位于**的其中一处赌场捣毁,先后抓获相关同案犯(另案处理)及赌博违法人员共24人,缴获赌资人民币92858元以及实木圆桌一张、塑料凳十五张、扑克牌六副、车辆两部。

2018年8月9日至10日,被告人廖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还参与开设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巷**号的赌场,利用扑克牌等以大吃小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对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德游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惠州市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号。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花园**栋**房 。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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