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200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陆序丰,湖南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共计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因怀疑涟源市工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王某(17岁)一直纠缠其女朋友曾某(16岁),于2019年9月17日12时许邀集被告人刘某乙及廖某乙(已起诉)各携带一把水果刀翻墙进入该学校,找到王某后对王某进行殴打,王某的同学谢某(16岁)见状上前劝架,刘某甲、廖某乙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吓唬谢某,刘某甲用水果刀将谢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谢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廖某甲在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甲在涟源市火车站7号宾馆被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阳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谢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6.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刘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甲、刘某甲均系主犯,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叁册,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