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 廖某甲,男,35岁(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4年7月11日犯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9月27日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49岁(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9年9月27日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在五华县**镇**村**伯公庙的“三公”赌博档进行做庄,接受庄某妹、兰某凤、廖某丙、廖某丁等人的投注,累计有二十多人参赌,投注金额为10元至50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官:廖炯龙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乙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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