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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2人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3496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在东莞市**镇**社区经营**器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隆回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诗韵、郑传归,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廖某某雇佣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住**社区**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钟伟强,广东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租赁东莞市**镇**社区**区**路**号厂房,并于同年9月份正式开始经营。同年10月份,廖某某擅自在该厂房三楼增设表面处理生产线,并雇佣被告人王某专门负责三楼的清洗工序。廖某某、王某均明知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廖指使王多次将三楼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雨水管道排到一楼下水道,进而排到外环境。2020年6月28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该厂房内将廖某某抓获。同月30日10时许,王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经检测,廖某某、王某外排生产废水中含有重金属六价铬、锌、铜、镍。其中,清洗工序废水直排口取水点六价铬超标5.73倍、锌超标9.8倍;清洗工序下水道排放口取水点六价铬超标3.12倍、锌超标7.67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铬、锌、铜、镍的污染物,且排放铬的浓度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王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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