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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底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袁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任某某等人(均已被判刑)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在龙门县**镇**村**山的稀土。被告人廖某某负责在现场控制抽水机的开关,把山下水池的肥料水通过抽水机抽到山上的大水池中。抽到大水池中的肥料水会通过管道注入山中事先打好的注水管流进山体内,分解山中的稀土。最后分解出来的稀土从山下的水沟流出进入一个池中进行沉淀。廖某某收取每个月工资2500元至3500元不等。

2012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该稀土矿场进行查处,抓获周某某,在现场缴获稀土氧化物11.3吨,袁某某、廖某某等人逃脱。2012年6月1日,被告人廖某某、袁某某、任某某、徐某某等人再次来到该稀土场工作。6月4日早上,公安民警在该稀土场将袁某某、任某某、徐某某等人抓获,并扣押了挖机、碳酸氢铵等非法采矿作案工具、物资一批。被告人廖某某再次逃脱。

2012年9月20日,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确认被告人廖某某等人非法开采龙门县**镇**村**矿区稀土矿石量为361209.46吨(稀土氧化物267.3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5078.7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到江西省定南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是自首。同时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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